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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乡集团舆情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6-30

各公司,总部各部门:
《城乡集团舆情管理办法》经城乡集团2020年第5次(总第27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6月30日

 


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舆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形势下四川铁投城乡投资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着力提高舆情引导处置科学化、差异化、精准化水平,营造集团公司良好的舆论环境,根据《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舆情管理办法(2020年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舆情是指集团公司在生产、 经营、 服务、管理、改革过程中,与利益相关方产生分歧或冲突,引起或可能引起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统称。 舆情管理是指对各类舆情进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化解的全过程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舆情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舆情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集团公司党委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的要求,根据舆情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等因素,科学研判舆情级别,分级分类管理舆情。
(二)快速反应,协同联动。建立健全集团公司上下联动、
业务协同快速响应机制,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协作,整合内外部应急资源,协同开展舆情管理工作。
(三)依法依规,科学管理。遵循舆情发展规律,依法依规从预案制定、收集分析、研判应对等全过程,从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媒体沟通等全方位加强舆情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集团公司授权办公室或党委办公室对外发布信息。
第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决定事项,配合开展业务管理范围内的舆情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所属公司应明确舆情工作的管理机构, 明确分工和职责,在集团公司办公室指导下,落实集团公司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
第三章 舆情处置
第八条  集团公司办公室牵头建立跨部门跨单位跨专业的舆情处置协同机制,做到守土有责、实时联动、主动作为,共同做好舆情引导处置工作。
第九条  集团公司依托舆情处置服务机构进行每日 24 小时舆情监测,发现重大舆情及时处理,同时发出舆情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舆情监测和预警网络覆盖全集团。
第十条  根据舆情的传播范围、发展态势、危害程度和敏感程度等,分为三个级别:
(一)高风险舆情。指对集团公司产生严重影响,损害集团公司形象,社会不良反应集中,网络排名居前,全网高度关注的舆情。
(二)中风险舆情。指对集团公司影响较大,对公司形象产生延伸影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舆情。
(三)低风险舆情。指不属于上述舆情、但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需要关注和处置的舆情。
第十一条  处置程序:
(一) 集团公司办公室依据舆情处置服务机构提供的舆情信息和所属公司报送的舆情信息,做好高、中、低风险识别,提出办理意见,履行办理审批程序。
1.低风险舆情,报集团公司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2.中风险舆情,经集团公司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初审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主要领导审批。
3.高风险舆情,经集团公司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初审后,送
分管领导复审,报主要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集团公司党委会决策。
(二)事发单位在集团公司办公室指导下,按照经审批的办理意见,妥善处置应对舆情。
1.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开展先期处置,依法
依规控制事态发展, 避免因应对处置不当造成舆情进一步扩散和恶化。
2.把握适当时机与主流媒体、有影响的市场化媒体、网络媒体等建立真诚沟通机制,澄清事实、增信释疑,争取媒体进行理性客观报道。
3.在舆情已经扩散并造成不良影响时,应向媒体和社会各界表达高度重视、真诚致歉、积极行动、有效承诺、认真整改、感谢监督的基本态度,争取各方理解和谅解,最终达到获得认同和支持的目的。
4.舆情处置完成后,事发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经审核确认后,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反馈至集团公司办公室。
(1)由集团公司总部机关部门主办的舆情办理情况,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
(2)由所属公司主办的舆情办理情况,低风险的由分管领
导审核确认,中风险的由主要领导审核确认,高风险的由决策性会议(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核确认。
(三)舆情处置结束后,集团公司及事发单位应对外积极履行责任、兑现承诺,以重建信任、挽回影响;对内应及时查找成因、落实责任、总结评估、完善制度流程,并形成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
(四)集团公司办公室适时跟进舆情处理情况,对舆情处置相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二条  舆情管理工作接受集团公司纪委监督,中风险、高风险舆情处置纳入集团公司工作督办事项。
第十三条  舆情管理工作情况纳入主办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对在舆情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失责失位、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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